Nov 26, 20202 min

公務員過勞死標準修正加班時數關聯性認定更清楚

銓敘部 23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 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 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修正公務員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 標準,使加班時數與積勞過度關 聯性的認定更清楚,讓公務員因 公撫卹更有保障。


 
銓敘部在臉書表示,23 日修正 發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 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 查參考指引」,並自即日生效。
 

銓敘部表示,上述參考指引是 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規定授權訂定,在審定公務人 員因公撫卹或因公命令退休案件 時,提供銓敘部因公審查小組, 審認公務人員是否屬因公「猝發 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以致死亡或身心傷病的參考。


 
銓敘部指出,本次修正主要參 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7 年 10 月 15 日修正的「職業促發腦血 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 修正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涉及「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 銓敘部說,修正後將使公務人員工作負荷、加班時數與積勞過 度關聯性的認定,更清楚明確且 具有彈性,對公務人員因公撫卹 或因公命令退休權益更有保障。


 
根據現行條文,長期工作過重 的判斷標準包括「發病日前 2 個 月至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平均 每月達 80 時」;但因文義不明 確,勞動部參考指引已修正為「發 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 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 前 6 個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 時數超過 80 小時」。


 
銓敘部在法條修正說明中表示, 勞動部參考指引並在附註載明「發 病 前 1 至 2 個 月、 發 病 前 1 至 3 個月、發病前 1 至 4 個月、發病 前1至5個月及發病前1至6個 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 並非用整個 6 個月的期間平均值 做計算」,且所定「發病前」不 包含發病日。另外,現行條文規 定「發病日前 1 個月至 6 個月的 加班時數,平均每月超過45小時」 部分,勞動部參考指引已修正為 「發病前 1 個月的加班時數,及發 病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 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 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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