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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過勞死標準修正加班時數關聯性認定更清楚

銓敘部 23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 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 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修正公務員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 標準,使加班時數與積勞過度關 聯性的認定更清楚,讓公務員因 公撫卹更有保障。

銓敘部在臉書表示,23 日修正 發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 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 查參考指引」,並自即日生效。

銓敘部表示,上述參考指引是 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規定授權訂定,在審定公務人 員因公撫卹或因公命令退休案件 時,提供銓敘部因公審查小組, 審認公務人員是否屬因公「猝發 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以致死亡或身心傷病的參考。

銓敘部指出,本次修正主要參 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7 年 10 月 15 日修正的「職業促發腦血 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 修正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涉及「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 銓敘部說,修正後將使公務人員工作負荷、加班時數與積勞過 度關聯性的認定,更清楚明確且 具有彈性,對公務人員因公撫卹 或因公命令退休權益更有保障。

根據現行條文,長期工作過重 的判斷標準包括「發病日前 2 個 月至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平均 每月達 80 時」;但因文義不明 確,勞動部參考指引已修正為「發 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 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 前 6 個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 時數超過 80 小時」。

銓敘部在法條修正說明中表示, 勞動部參考指引並在附註載明「發 病 前 1 至 2 個 月、 發 病 前 1 至 3 個月、發病前 1 至 4 個月、發病 前1至5個月及發病前1至6個 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 並非用整個 6 個月的期間平均值 做計算」,且所定「發病前」不 包含發病日。另外,現行條文規 定「發病日前 1 個月至 6 個月的 加班時數,平均每月超過45小時」 部分,勞動部參考指引已修正為 「發病前 1 個月的加班時數,及發 病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 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 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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