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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投資法上路 保障台資企業延續性


(中央社)中國大陸「外商投資法」與「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於1月1日起上路,包括鼓勵投資、權益保護等規定,台商則可延續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確保台企在陸投資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中國在2019年12月31日發布與外商投資法配套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內容可分為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方面。


條例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若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應條例,違法限制外商或給予不公平待遇時,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外資投訴案件逾期未受處理、強制技術轉讓,負責人也將依法予以處分。


此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明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特定行業、領域、地區。


投資保護方面,條例稱將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商投資者轉讓技術,拉高保密層級、建立投訴機制。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實行徵收,若遇特殊情況,應依法補償。


同時,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出資、利潤、所得等可自由匯出、匯入,其外籍職工和台灣、港澳職工合法收入亦同。


管理方面,條例明確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至於台灣投資者在大陸,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執行。


為進一步配套,中國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9年12月28日通過修改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將該法第7條第1款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另將第9條改為第8條,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並刪去第8條和第1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舊有「外資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未來皆以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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